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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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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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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n_akemi
中華民國教育部辭典的解釋是:「藉某種理由向他人詐取財物。」

因此,隱瞞部分事實以賺取其他購買者的差價或是物品就叫作訛詐。
誰管理由是因為開團要花精神跟廠商溝通還是要花成本。

因為在團購成立的同時,開團人已經與其他購買者一起具備"便宜售價的好處"。
但是又想要自己投注的時間精神與花費能同時得到實質收穫,這跟商業行為有何不同?

既然開團者是"販售服務",那依照公平原則販售方應在契約成立前就必須告知消費者。
不然與訛詐無異。

團購不能是商業行為
開團者不能從中獲利?
那各大團購網不是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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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10-27, 12:00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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