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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網路團購根本是自己出錢,還要幫忙抬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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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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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windhm
訛詐不適合用在這
中華民國教育部辭典的解釋是:「藉某種理由向他人詐取財物。」
因此,隱瞞部分事實以賺取其他購買者的差價或是物品就叫作訛詐。
誰管理由是因為開團要花精神跟廠商溝通還是要花成本。
因為在團購成立的同時,開團人已經與其他購買者一起具備"便宜售價的好處"。
但是又想要自己投注的時間精神與花費能同時得到實質收穫,這跟商業行為有何不同?
既然開團者是"販售服務",那依照公平原則販售方應在契約成立前就必須告知消費者。
不然與訛詐無異。
2015-10-26, 08:1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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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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