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舉發單位應於舉發當日或翌日午前,將
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或電腦資料連同有暫代保管物件
者之物件送由該管機關,於舉發之日起四日內移送處罰機關。
前項移送期間其屬逕行舉發者,自違反行為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有查
證必要者,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辦,並依本條例規定舉發者,舉發機關應於通知單移送聯記明移送書之
日期文號,或以移送書副本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處罰機關。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A0005034&KWD1=
道交條例第28條說警察機關可以撐三個月才把罰單送達
所以你還是勤快點有空就查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