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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M6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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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5
文章: 19
引用:
作者aerocat
光十字路口又加上有人行穿越道未減速 就構成過失了,
只於要多慢才叫作減速,有撞到就是沒減到夠慢,法院有減到25km撞上(衝上來被撞)判有過失的。
只是都是自己人到最後會怎麼初判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要我就資料轉給其他地區鑑定以求公正客觀。

這根本制度就該如此規定
很基本簡單的避嫌原則而已
不過臺灣法規可能沒那麼先進
舊 2015-10-24, 01:27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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