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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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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56
這個和歐盟的「被遺忘的權利」有點類似。


歐盟判決:人有「被遺忘的權利」,Google必須依個人要求刪除搜尋結果
http://www.ithome.com.tw/news/87686

引用:
歐盟法院判決表示,個人應該有「被遺忘的權利」(a right to be forgotten),若以某人姓名進行搜尋,搜尋結果出現連向包含某人相關資訊的網頁,則資料主體(個人)可向營運商或者向主管要求刪除搜尋結果的連結。 判決指出,歐盟法令旨在保障個人資料經處理時,擁有個人的基本隱私權利及自由。 這項判決結果將適用於所有歐盟國,同時也將影響包括Google及Facebook等美國網路公司
舊 2015-10-22, 04:17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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