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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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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鳳形山下
文章: 159
引用:
作者ckmiss
記得最早碰毒不是一律死刑嗎?

台灣的法律真的太輕了,才會搞怪的人一堆

那是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才這麼重
只是"持有"或"使用"刑責都還好
有的去勒戒幾個月就可以繼續出來害人了
認識的人說勒戒成效非常不彰,幾乎都是一直進進出出
出去後沒再回來的不是GG了就是為了買毒犯了別的送到隔壁(監獄)去了
能成功戒除的真的很少很少
而且除了要能下決心戒毒還必須斷絕之前那個交友圈才行
舊 2015-10-12, 04:56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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