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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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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跟醫師公會理事長的身分無關.只是恰巧那個立委身兼這個身分.所以換不換理事長沒關係

2.有爭議的法案進入朝野協商.是個名詞.但是如果朝野都沒有意見.也就是這是個好法案.有急迫性.那需要時間進行協商? 所以是全部政黨的問題.非單一政黨

3.選舉期間不適合討論.確實是這樣.常見選前通過某法.其實社會大眾也不懂.但是在野黨就會批評執政黨.在選前通過法案是要買票.跟替後面上台的政府開空頭支票

台灣慢慢進入高齡化社會.真的要好好取材日本或歐洲國家.對於高齡化社會的醫療.養護.乃至於交通.運輸.住宅做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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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476&atcid=2476

二、朝野協商運作簡介
(一)協商類別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朝野協商的情形有四種:

1.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這種協商是由院長主持,副院長及各黨團黨鞭參加。
2.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之1規定,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如果決議先交由朝野協商,就必須先協商。
3.在院會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或黨團提出異議,1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應交黨團協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第2項)
4.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第3項)

從以上介紹可以知道所謂朝野協商並不僅是由院長主持的協商,但是一般大家關心的都是由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因為具有最後決定性。

朝野協商是不限時間、地點和方式,讓彼此的意見能快速磋商,希望求同化異,得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結論。協商過程都公開,人員也沒限制,想去的委員、助理、行政官員和立法院幕僚都可以進入,絕非外界所謂的「密室協商」,更無「密室政治」之嫌。而且朝野協商結論在院會處理時,委員也可以依照規定,反對該結論。
雖然朝野協商並非密室協商,但是為了讓協商的過程更昭公信,所以立法院院會在今(97)年4月25日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0條,規定朝野協商要「全程錄音、錄影、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而且「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定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二)協商結論效力
議案經協商獲得結論後,待各黨黨鞭簽名認可,就可提報院會處理。所謂黨鞭就是各黨黨團負責人,國民黨團是政策會執行長、書記長、副書記長;民進黨團是總召集人、幹事長、書記長;無黨團結聯盟是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幹事長。
黨團協商結論在院會宣讀時,如有出席委員提議,8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或由黨團提案,就能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被提出異議,經議決後,出席委員就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也不能提出反對。
舊 2015-10-08, 01:47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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