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odzilla2014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1002/703513/
高檢署在調查後發現,當初軍方認為勞乃成涉犯的法條包括《陸海空軍刑法》竊取及侵占軍用物品(飛行頭盔)
、洩漏軍事機密、洩漏國防秘密、《刑法》洩漏國防秘密,以及《要塞堡壘地帶法》之非法入出及攝影要塞處所等罪嫌,
其中《陸海空軍刑法》第20第1項、第21條,為內亂外患罪的特別法,屬二審法院管轄,
因此認為桃園並無管轄權,應移轉由有管轄權的二審檢察署偵查,
因此將全案發回桃園地檢署,再由桃檢移轉由高檢署接手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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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新戲碼了?
那當初將「內亂外患罪的特別法,屬二審法院管轄」的全案,交由並無管轄權的桃檢,
而桃檢也對自己並無管轄權渾然不知,然後繞了一個大圈子被國防部洗臉,只好全部不起訴...........這些又是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