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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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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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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iha
在我眼裡都是中華民國人
還拿籍貫分類也很可笑,70年不知通婚混血過幾次
台灣之光就說是台灣人,剩下的就都是外省人,這種更是可笑的

自己說的話不要推翻這麼快,法規裡面就是沒有"代言"這2個字
悠遊卡公司不承認波多野結衣a.片封面放在悠遊卡上是代言,實際上就是代言
你認為波多野結衣悠遊卡,波多野結衣算不算代言 ?

這串裡開始分台灣人跟外省人的就是你不是嗎

台灣的法規裡也沒有謀殺罪,所以台灣沒有規範謀殺這個行為嗎?

別人給的連結好好看,不要凡事靠腦補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165&docid=12241

波多野結衣算不算代言不是你跟我兩個人可以認定的,你要腦補,不要拖別人下水
舊 2015-09-27, 08:55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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