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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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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Wiha
你是在說把丁肇中說是台灣人那個分類錯誤,對吧

代言一詞,法律沒有明言規範,甚至沒出現在法律條文中
你要不要把相關法令透露一下
至少中華民國法律沒有"代言"這名詞

這些可不是用腦補就可以無中生有的

不,我在說你這個不知道什麼才是造成分省籍的人

我國法律系統不使用代言兩字,不代表沒有相關規範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165&docid=12241

跟你不同,這些可不是用腦補補出來的
舊 2015-09-27, 08:10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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