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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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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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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的事後諸葛報告,真是令人感嘆。

除了警局接受報案後未處理可能確有疏失與非議之處外,其他很多東西其實都證明監察院只是個懂得紙上談兵的單位而已。

舉例來講,刑事局鑑識中心,依據過去打交道的經驗,送驗dna時間約需3個月,如果以最速件處理,最快也要1個月才會有結果出來,這是因為全國送驗的案件太多,而鑑識中心的人力有限,而報告裡面提到2個月才有結果,如果這是最速件的速度,只表示鑑識中心的案件累積量又進一步惡化了,不過我聽鄉民們不會關心這一點,大家都學慣老闆,永遠壓搾底下的人,反正也是屬於公務員的一份子,砲就對了。


就檢察官的部份,在其他報導裡面有提到因為本案非現行犯,承辦檢察官准予不予解送,而以函送方式,也被監察院指責。

我的天呀,監察院到底懂不懂呀!?

一個案件人犯要隨案解送,必然是需要先經過拘提或逮捕,請問,本案被告曾經被拘提?有何法定事由被逮捕?如果都沒有,是要如何隨案解送?

法院才剛剛透過徐志強案讓我國司法程序正義再往前邁進一步,馬上監察院又要求退後一大步,這真是見鬼了!

又依據新聞內提到被害人是9月19日至警局報案,在非隨案解送下,地檢署收案絕對不是9月19日,監察院後面居然認定檢察官在9月19日即收案,顯然的對於地檢署的收案程序不了解。再者,被害人也不是在剛受到侵害後即報警,證物檢驗報告又還沒有出來,檢察官其實很難進行後續偵查動作。在缺乏證據下,檢察官沒可能直接聲押被告。

再講明白一點,其實很多網友也看過很多故事,女生可能因為種種原因去陷害男生性侵,這種事件在家庭中也會發生,所以一般檢察官不會僅因被害人的供述就去聲押被告,通常還要再多一些相關證據資料,確認確實有性侵害事件發生,才有可能進行聲押。

所以監察院是完全以事後諸葛的角度去指責幾個相關單位,除了受理報案卻怠未處理的警察單位外,其他的個人是覺得很冤。
舊 2015-09-04, 11:13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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