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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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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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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C212
我真無言了...
照這管委會的說法就是已知這門是有危險的嘛...
已知這門有安全疑慮時,是否就要禁止民眾接近並且立即通知修補加強呢??
有誰會接受自己每天進出要使用有可能被推倒的大門呢?
這跟...隨時會故障的電梯、電扶梯有什麼二樣??!


"經過調查,吳姓送貨員並非第一次到這個社區送貨,管委會也曾告誡他推門不要超過90度,認定他有過失,須賠償17萬。"

所以裁罰的關鍵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並非被陷害,更何況如果住戶每天出入都沒事,人家都不緊張了,代表門本身功能上堪用
舊 2015-08-31, 01:51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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