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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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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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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owtom
我也希望到最後不要多一條啥鬼"應注意而未注意"
不過對方傷比我還輕 能跑能跳的 應該不至於
刑法第14條第1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這是很抽像的條款,跟道安規則第94條第3項很類似,也是大家所稱的帝王條款
但駕駛人只要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則,就可以主張信賴原則來免除行為人之過失責任,才不會被帝王條款加了莫須有的罪名
2015-08-24, 04:59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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