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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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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202
引用:
作者chowtom
我也希望到最後不要多一條啥鬼"應注意而未注意"
不過對方傷比我還輕 能跑能跳的 應該不至於

刑法第14條第1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這是很抽像的條款,跟道安規則第94條第3項很類似,也是大家所稱的帝王條款
但駕駛人只要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則,就可以主張信賴原則來免除行為人之過失責任,才不會被帝王條款加了莫須有的罪名
舊 2015-08-24, 04:59 PM #2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陽光∼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