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民合用機場就算沒公告為要塞堡壘,國防部還是有發文,
指稱可以用刑法「刺探或搜集國防秘密」罪、「洩露交付國防秘密」罪辦人。
這部分好像沒看到檢察官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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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07-08-07 文號: 北旅96字第387號 (
http://www.tata.org.tw/document/ind...p?pubdoxnbr=541)
主旨:
函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對於軍民合用機場是否適用「要塞堡壘地帶法」釋疑如說明二,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向旅客宣導,請查照。
說明:
1 .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8月2日觀業字第0960019339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6年7月19日空運計字第0960020887號函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96年7月3日窵防字第0960002149號書函辦理。
(二)軍、民合用機場未經國防部核定並公告為要塞堡壘地帶,故不適用「要塞堡壘地帶法」。惟民眾對軍用機場內設施、裝備進行照相、錄影,
目的係刺探或搜集國防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