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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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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202
引用:
作者alex56
狀況 : 我媽買菜回來要經過向上路(此路口無號誌)
結果被機車撞了,之後送醫院當天我媽就吵著要回家
(傷口縫了十幾針)後續也沒再回診,都是買中藥回來吃
初期無法下床都是我在照顧,一個半月後對方送調解
本來以為對方有誠意要來解決,所以一直沒去做準備(失敗)
對方是說他被前台機車擋到沒看到我媽,他已經盡量閃了
不小心把手勾到我媽,他列出他的就醫單據跟機車修理費
居然比我的還多,重點來了 ~ 初判下來居然是行人未依規定
行走斑馬線(就在斑馬線旁50公分左右這樣也不行?)
調解委員說我媽責任7成對方3成,天阿~居然變成我要
賠給對方
以下有車禍現場示意圖,我一直認為我媽應該沒啥肇責怎會變7成

http://i.imgur.com/sqePrMc.jpg


調解委員說的聽聽就好,他們不是法官,沒權力叫你們賠
由現場圖看起來,行人應該是次因,機車是主因

引用:
作者曬太陽
斑馬線前後3公尺有絕對路權
撞的人百分百肇事

請問這是哪條法規規定,我找不到

引用:
作者缺德
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中的斑馬線前後三公尺
是指
<--3m---|||||斑馬線||||---3m-->
這個意思吧
並非
 3m
||||||||||
 3M

這是指"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不是這樣用的喔。
舊 2015-08-21, 04:58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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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