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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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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kino
交付審判不是自訴,那是強制案件繫屬於法院,而不依靠檢察官提起公訴才能繫屬
刑訴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
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自訴是被害人取代檢察官的地位,向法院提起訴訟
刑訴319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
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
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
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嗯,我又搞混了,哀..........
自訴跟交付審判是不同的程序。
舊 2015-08-19, 12:10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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