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bio兄可以放心,未有商業行為,純粹在實驗階段是沒有侵害專利的疑慮。
請參考專利法第59條,法有明文:
代碼: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一、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二、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
三、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於專利申請人處得
知其發明後未滿六個月,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
此限。
四、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五、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
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
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七、專利權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消滅後,至專利權人依第七十條
第二項回復專利權效力並經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
者。
前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實施人,限於在其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
續利用。
第一項第五款之被授權人,因該專利權經舉發而撤銷之後,仍實施時,於
收到專利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應支付專利權人合理之權利金。
如果對方手上是新型專利,則依專利法第120條規定,準用第59條,所以不生侵權之虞。
如果對方是設計專利,則依專利法第142條規定,依然準用第59條,同樣不生侵權之虞。
以上給你參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