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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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PEP
簡單的說 專利法是要增進整體社會的技術與人民的福祉
所以 某人去申請專利 他在拿到專利權時 也必須公開他的專利
讓其他人去看他的專利 去構思 去實驗 看是否有更好的方法
所以 專利法允許他人出於實驗的需要 私下複製完整一樣的東西
並私下拿給其他人看 給其他人實驗 只要沒有談到買賣契約 和出於商業行為的買賣 就沒事
複雜一點 就如下所寫
台灣專利法 第五十九條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一、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二、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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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訊息!
剛剛跟同事討論,有可能是品牌商要該公司降價,才會出這招
(我連成本都還沒算,結果對方說我的東西可能是他的一半價,頗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