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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stocr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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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引用:
作者luikevin
當初我也認為我是受害者 但是初判結果就是如此 雙方保險公司也說理賠實務上就是如此
所以就全部交由保險公司理賠

我都已經過道路中間了 尾巴被撞到打橫了 但是還是沒有先到先贏 交警都拍到路上煞車痕有15公尺了 路口監視器也拍到我有停車再開時橫向無來車 保險理賠實務上也不認為路權在我(因支線就是得完全確認有辦法完全安全進入路口時才能進入包含起步通過安全通過路口的時間也要算在內 不然就得禮讓幹道 沒事就沒事 有事就是肇事主因 ) 只說不然就申請鑑定打官司


引用:
作者bigDDD
耍寶喔?
初判表就這樣了
除非你有更新的事證可以翻盤(譬如發現機車騎士酒駕)
不然大抵就是那樣子了


很明顯這就不是打官司(民事或刑事),不是法院判決你輸,簡單講你確實是被"警局交通隊"搓湯圓搓掉了

我就覺得奇怪,沒打官司(民事或刑事),又哪來的判決(因為你用了"初判"兩字),民事或刑事的判決文書上不會有初判這種用語,這是"警局交通隊的初判",不是法院判決,離法院判決還很遠,也沒有法律效力,我引用別人寫好的文章給你們參考:

初判表VS肇事鑑定http://cyc622.pixnet.net/blog/post/...%91%91%E5%AE%9A

交通事故的肇事鑑定是在最後一關,
因為其關係到法院作為刑事及民事判決之重要依據參考,
所以當事人在處理過程必須相當慎重,

首先發生事故後必須打110由警方(交通隊)介入處理,
丈量車禍狀況、繪製現場圖、拍照,
他們的任務是維護現場及保留車禍當時的狀況,
所以是否與實際情況有出入,
拍照是否能否誠實呈現現場之狀況,非常重要,
警方會再詢問雙方當事人或目擊者,
紀錄到現場圖的記要欄位,
若現場有監視器,也可搶警方調閱,
以做為有利證據,
若傷者已送醫,警方會至醫院或擇期再與當事人作筆錄,
所以紀錄之車禍過程非常重要,
若隨便做筆錄,就簽字認定,
將來可會求助無門,

警方會開具事故登記單給當事雙方,
上面除紀載雙方基本資料,備註中會註明...
7天之後可至交通隊申請現場圖及照片,
30天後可申請初步判別分析表
而這些判定是由交通隊依據前面現場圖、
照片或錄影帶所做的初判表,
初判表只是基本判定交通事故之責任狀況,
並不具正是法律依據及效力,
若不服初判表,
可花3000元聲請鑑定,
以釐清肇事責任,
鑑定委員會依據現場圖、照片、初判表,及其他相關證據,
鑑定委員會會通知當事人到場敘述過程,
再依據相關規定及專業做詳細判定,
但保險公司大多以初判表來呼巄相對人,
還自行發明談肇責比例多少7:3?6:4?
初判表及後續的鑑定意見書絕不會有肇責比例出現,
因為那是法官在做民事判定的裁量權,

肇責只會出現:
1.甲為肇事原因、乙無肇事原因。
2.甲、乙各為肇事原因。
3.甲為肇事主因、乙為肇事次因。
4.反過來...


車禍事件牽涉相當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
而且每個個案都不同,
都必須了解前後過程才能相對給予明確建議
舊 2015-08-04, 06:40 PM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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