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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stocr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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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引用:
作者gdrs
這就是現行的路權規則,路權低的要保證自身不會影響到路權高的車輛
因為車輛不會瞬間移動,不會無緣無故忽然冒出來
原則上來往車輛都是可見的,視線被檔到要找檔你的人負責,和車禍本身無關
這樣在駕駛的時候可以快速明確的知道誰應該禮讓
判決時也可以不用扯那麼多,按照路權就可判決

比以前的先到先贏,到時還要強辯沒完沒了
這樣的路權概念對民眾或裁判機關是比較簡單的

至於上面有位講不聽的網友就隨便他了
等他有機會和法官討論,才能由法官說服他


我引你言中黃色的就是機車犯的錯,路權已經在貨車和汽車上,若路口監視錄影器截圖中機車已在幹道,而貨車和汽車仍在支道上而不在路口區域上,則貨車和機車沒有路權,反之,就如同截圖中所示,貨車和汽車在幹道視線範圍內無車而獲得路權進入路口(截圖所示是貨車和汽車先前已經目視幹道無車而獲得路權進入路口了,路口通行的路權就已經在這兩車身上且兩車正在執行通過路口的權利,你機車是憑哪點奪權? 無限上綱的幹道路權? 要求貨車和汽車倒車退出路口,讓出已經取得並正在執行的路權? 還是應該停在路口原地,不把路權執行完成後交出路權,讓其他車輛無法接著取得路權,阻礙其他車輛通行,並等那輛違規的機車撞上來?),那機車就須減速或停下,但機車卻犯了我引你言中黃色的錯誤
舊 2015-08-04, 03:37 PM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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