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drs
目前的法規是支線道有義務保證自己不和主幹道的車輛碰撞
所以如果你從停止線停下再啟動到完成通過路口要3秒鐘
則在速限60公里的地區,你必須要保證雙向至少17公尺內沒有車輛,才叫做盡了支線道的義務
現在汽車在視線被箱型車擋住下,卻盲開進入路口
這當然是肇事的主因
機車有沒有超速是次因,因為即使機車沒超速,只要提早1秒進入路口
汽車一樣會因視線被擋住而撞上,所以這是次因
現在的路權已經不是以前那種先到先贏,先進入路口的有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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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是你把這條無限上綱,前面講過無數次了!
黃色的部分是你個人的認知和解讀,法規不是這樣寫!
奇怪,你怎邏輯一直轉不過來? 一直在那把支線要讓幹道這條無限上綱,路口監視錄影器的影片表明:"路權在汽車,不在機車",要說多少次? 你還要再繼續這樣盲目嗎?
再複習一次路口監視器錄影截圖:
https://goo.gl/photos/dHzWwMNc4riQHc9M7
說真的你不要再扯幾公尺,前面多少個事實都辯不過,就又再扯個幾公尺是支道的責任,你這樣要腦補扯到甚麼時候? 況且問題不在幾公尺,而是在貨車和汽車都已經在幹道無車的情況下取得路權,繼而跨越支道末端標線而脫離支道進入路口區域的情況下,已無法獲得路權的幹道機車得減速或停下,讓"已經擁有路權且正在路口區域緩行"的汽車先通過,但機車犯了如下錯誤:
1. 超速
2. 遇路口未減速觀察(機車還未出現在路口監視器畫面(也就是幹道)時,貨車和汽車就已經取得路口路權,此時路口監視器畫面所錄得的幹道畫面上,幹道至少15公尺無車)
3. 機車在2的情況下被轉彎中的貨車(此時路權在貨車身上)遮擋視線,卻沒減速讓貨車先行完成轉彎,反而強行通過貨車(機車違反了貨車路權在先),以致於沒看見位於貨車後方,繼貨車完成轉彎後擁有路權的汽車(機車違反了汽車路權在後),並因此撞上汽車
綜合以上123,
機車侵犯貨車和汽車的路權才是肇事主因,機車超速和遇路口未減速觀察則是肇事次因
至於限速幾公里要保障幾公尺內無車那是你個人的認知和猜測及無限上綱,法規不是這樣,
況且那種道路限速不會高於40(機車速度至少六七十),且路口監視器的畫面已表明:幹道內至少15公尺無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