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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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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202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大家先把兩支影片再看一次,尤其是路口監視器的影片,在38~39秒處(關鍵一秒,但是你慢慢一格一格放就可以清楚看出),是汽車在減速後整個車體先跨越原本所在車道的停止線進入路口的,機在在汽車已經進入路口時,機車還在所在車道標線後方至少5公尺以外(且尚未出現在監視影片上),所以汽車和機車不是同時到達路口,是汽車先到達且跨越所處車道的停止標線進入路口取得路權(這時機車既不在路口,也不在汽車的視線範圍內,更不是被貨車遮住視線,因為機車根本還沒到路口),後到的機車必須先減速或停止,等待已經先進入路口的汽車通過後才可通行,你會有機車先通過路口的錯覺,完全是因為機車速度過快的原因,咻的一下衝過路口,讓你以為機車先到路口,但是,格放的影片讓我們知道,事實根本不是如此,也就是說,兩車同時到達路口支道要讓幹道這件事,根本不適用此案,因為兩車不是同時到達,是汽車先到達並整個車體先完整進入路口,故路權是...


閣下不僅要把法規搞懂,還要把法令解釋讀透。
道安規則我每天都在看,還沒有看到哪一條有規定後來的要讓先到的,你這說法到車鑑會一定會被打臉。


引用:
作者bigDDD
又停又讓這應該滿明顯的了
我以前沒兩段式被抓申訴警察杯杯也是寄該路口兩段式的標誌照片給我看
我只好摸摸鼻子認栽

如果只有兩段式左轉的標誌(內側車道禁行機車),而沒有劃設待轉區而去申訴或許有用,但可能要打行政訴訟,因為一般的違規申訴的管道是球員兼裁判。
舊 2015-08-03, 08:06 P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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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