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ristocrat
我來簡單說明一下我的邏輯及判斷依據:
機車先忽略了自己應負的遇路口須減速觀察再過的法規責任,後才有汽車"未完全"停車禮讓幹道(因視線被貨車遮蔽),機車疏忽在先,汽車疏忽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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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您的問題是出在先後順序跟邏輯...
1. 首先,所謂的先與後是您車到了路口看到對方距離很遠時才會知道自己可以先...
2. 所以假設兩邊都是幹道,若兩輛車同時到,則還是沒有所謂先後順序。
3. 而當駕駛到車道停下來還沒有看之前,沒有駕駛會知道自己是先到還是後到。
4. 當您到了路口有障礙物遮蔽則沒有辦法判斷有沒有來車時,在您看得到路口車道之前任何來車都比您有優先路權。
5. 當兩輛車都被同一障礙物遮蔽視線時,嚴格上來說已經沒有先來後到的優先順序,因為都看不到。
再者,兩造雙方在路口必須依規定減速或暫停的責任,按道理講是同時發生不會根據車輛先來後到而有先後順序的差異。
因為真正的肇因是汽車沒有看到機車已經穿越而撞機車,而不是機車沒有看到汽車要過而撞汽車。
所以發生順序是機車先過而後汽車才出來...
雖然本案機車若有停下看才過搞不好就不會被撞。
但機車沒看就過卻不一定會造成事故(若是需穿越兩車道或車速不快),因此機車的未依規定就變成非主要條件。
但機車有停下來看再起步,卻不一定保證不會發生車禍。
搞不好會變成機車撞汽車的車頭導致機車騎士飛越車輛...(類似路邊停車突然開車門的行為)
因為事實上機車的視線比較良好,比較能確定有沒有車,反倒是本案汽車的視野很差。
所以汽車若從死角冒出代表就算機車騎士有看也沒有用...
正常情形機車要能看到汽車,得要停在小貨車前面而不是穿越路口前,但事實上這樣的行為是不被允許的...(路口網狀線)
按邏輯來說肇因是汽車沒有確認,只要汽車能確認啥事都不會發生。
而次要條件是該機車沒有確認+車速過快,而機車的次要條件是必須並存的...
因此是汽車未暫停為先,機車未注意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