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ristocrat
你有沒有發現你上面兩段思維是互相矛盾的?
你第一段的思維是同意我"法律/法規是通則,無法公平正義的涵蓋所有狀況"這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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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什麼時候同意你的觀點? 你的理解能力要不要去好好加強一下?
我們看一下原文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但是,問題在於,"人所制定的法規怎麼可能完美無缺到可以公正的涵蓋所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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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鐵支ACE
法律/法規都是通則, 本來就沒辦法涵蓋所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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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了我前面一句話, 後面自己加上一句話, 然後來個雙引號變成自己的觀點, 再說我同意你的觀點...
靠杯咧, 你扭曲事實能力特強, 難怪可以打出下面整篇妙論
法律是通則, 是指法律不用也沒必要去列舉實際可能發生的所有狀況來加以規範, 個案狀況由法官去審酌裁決
譬如說殺人罪刑法是十年以上到死刑, 再粗略分為義憤殺人, 過失致死...等等, 但是刑法不會去列舉砍一刀要判多重, 用甚麼兇器要怎麼量刑等等這些來涵蓋所有的狀況
我什麼時後認同你這樣叫"無法公平正義"????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你上面第二段的意思就是"騎車者是幹道,開車者是支線,所以無論騎車者其他行為(如:車速,遇路口無減速.無觀察)合乎法律或道德與否,僅按照幹道與支線這條來判定,開車者是肇事主因,騎車者無其他法規或道德責任,所以也看不出來有甚麼更高的道德標準需要被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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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一直扭曲我的話是什麼意思?
我什麼時候講過你上面標紅色的話? 我的原文:
引用:
作者鐵支ACE
路權優先順序, 機車超速與否都是追究肇責比例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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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剩下的妙文, 你就慢慢去戰吧, 連這麼荒謬的話都講的出來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法律沒有要求開車的要透視被遮蔽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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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你撞到人, 你直接跟警察或是法官說法律沒有要求看到行人要煞車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