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askedrider555
開車者已盡到法規要求:
1. 路口減速
2. 承1,開車的支線者確認幹道無車再通過
3. 承2,開車者已盡到2的要求,再要求她透視遮蔽的車輛不合理
第一的減速部份如果就事實論,的確有...
但是被迫減速還是主觀認知做此動作,坦白說影片我看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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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迫減速還是主觀認知做此動作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做到法規的要求
引用:
作者maskedrider555
第二確認無車再通過......坦白說,視線既然已被擋住,車禍甚至就在此時發生,何來的確認無車再通過?
第三點......從來無人要求開車駕駛透視遮蔽車輛,而是當行經路口時左右兩側某方的視線被遮蔽,行進時就更應該要完善執行停與看的動作,完全確認無車方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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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部分是在倒果為因,你不能以"後來"發生碰撞來判斷開車者"先前"沒有認無車再通過,
這完全是顛倒邏輯了,
開車的先前已經減速觀察"視線內"無來車再加速前進(達到法規要求),既然是視線被遮蔽了(而視線剛好被遮蔽並撞擊的原因就是因為機車超速且路口無減速,機車只要做到路口減速,那麼就不會那麼剛好被轉彎車遮蔽而撞擊,在開車者的角度而言,已經目視無來車了),那就是非戰之罪,難不成你要要求開車的必須確認路上所有車輛的後方都沒有被遮蔽的車輛(等同於把"確認無來車再過"這條無限上綱到要透視所有車輛以確認無被遮蔽的車輛才能過路口)?
我前面說過,法律不可能做到公平正義的涵蓋所有情況,所以法律是有瑕疵的,所以有再討論/修正/特例的需要,法律不能強人所難(無限上綱)要求人去做做不到的事,如透視,
"開車的已經減速到幾乎靜止,"目視"無來車後(禮讓幹道路權優先)再加速通過路口",你不能馬後炮/倒果為因的說他沒確認來車/沒讓幹道路權優先,懂嗎?
引用:
作者maskedrider555
坦白說,即使不扯路權,汽車駕駛還是有其疏失...
當然年輕人車速過快也有可能造成反應不及,這點就是他必須自負的過失,所以這場車禍他不會完全無責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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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在說汽車駕駛完全無責,而是在說"主要肇事責任的判斷"及"路權被部分人無限上綱"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