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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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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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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ristocrat
開車者已盡到法規要求:
1. 路口減速
2. 承1,開車的支線者確認幹道無車再通過
3. 承2,開車者已盡到2的要求,再要求她透視遮蔽的車輛不合理
  1. 依據路口監視器與行車記錄器,車輛駕駛與機車駕駛當時都沒有辦法確認對方即將橫越路口。
  2. 所謂確認無車指的就是目視範圍確認無車,不需要能透視障礙,您可以等前車離開再過,貿然往前要算自己搶快。
  3. 若車道平等則本案應是肇責各半,不幸的是車道不平等。
舊 2015-07-31, 08:07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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