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鐵支ACE
法律/法規都是通則, 本來就沒辦法涵蓋所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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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鐵支ACE
"一切合法,謝謝指教" 被人所詬病是因為事件本身應該有更嚴謹的法律或是更高的道德標準為依規,
然而在這件交通事故上法律並沒有任何不足之處, 也看不出來有甚麼更高的道德標準需要被遵循
這種比喻, 說真的, 不倫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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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發現你上面兩段思維是互相矛盾的?
你第一段的思維是同意我"法律/法規是通則,無法公平正義的涵蓋所有狀況"這觀點,
也就是認同法規是無法公平正義的處理所有事件,
也就是默認應該要有"更嚴謹的法律或是更高的道德標準為依規"來處理特殊狀況,
你第二段的思維卻已經先認定"騎車者無責,開車者有責,所以法規無缺失,不須更嚴謹的法律或是更高的道德標準為依規",
說了半天,你還是繞在"一切合法,謝謝指教"的漩渦中!
很多人糾結的就是"幹道與支線"這問題,
那我們就回頭來看看"幹道與支線"這問題,
你上面第二段的意思就是"騎車者是幹道,開車者是支線,所以無論騎車者其他行為(如:車速,遇路口無減速.無觀察)合乎法律或道德與否,僅按照幹道與支線這條來判定,開車者是肇事主因,騎車者無其他法規或道德責任,所以也看不出來有甚麼更高的道德標準需要被遵循"
也就是說,"你認為幹道與支線這條就至高無上了",所以不須更嚴謹的法律或是更高的道德標準為依規,你的法治觀念認同這種"幹道與支線這一條就至高無上了"的觀點,這是哪門子的法治觀念?
喔,我知道了!
是鬼島特有的"一切合法,謝謝指教"的法治觀念!
你先拋棄"幹道與支線這一條就至高無上了"的瑕疵法規,
從行車紀錄器和路口監視器影片來看看這案例中騎車者和開車者的行為:
開車的人跟著貨車在路口減速到"幾乎"靜止,
並在其視線範圍內(含路口的幹道)沒看見其他車輛,
然而卻有一輛高速行駛且完全沒減速的機車正接近路口中,
開車者和騎車者的彼此視線正被路口轉彎中的貨車所遮蔽,
"開車者已盡到減速並確認路口無其他車輛再通過"的法規,
無奈兩者的視線被遮蔽,但法規不能強人所難要求你不但要確認路口無車,
還更加要求你透視遮蔽你視線的所有車輛來判定是否有來車被遮蔽,
開車者已經盡到支線減速或停下先讓幹道的法規要求卻依然肇事,
這就是法規/法律的不足之處,
那就來看看騎車者的部分是否有責,
影片中可以看到騎車的完全沒有減速,打算高速的衝過路口,
他在路口看見"已經先減速確認無車再轉彎"進路口的貨車,
即使貨車"已經先轉進路口並遮蔽騎車者的行車路線和視線",
但是騎車者仍不減速,僅微微向其左邊偏移打算以此越過貨車",
結果和在貨車後方直行的轎車發生撞擊,
綜合以上由影片所得的事實陳述,我總結如下:
開車者已盡到法規要求:
1. 路口減速
2. 承1,開車的支線者確認幹道無車再通過
3. 承2,開車者已盡到2的要求,再要求她透視遮蔽的車輛不合理
騎車的未盡到法規要求:
1. 雖是"幹道有優先權通過,但是不代表可以不減速通過幹道和支線交會的路口"
2. 超速
綜合以上漫長的說明,你還是認同"一切合法,謝謝指教",及"法規無缺失,不須更嚴謹的法律或是更高的道德標準為依規"嗎?
引用:
作者鐵支ACE
路權優先順序, 機車超速與否都是追究肇責比例的因素,
只要你可以舉證, 所有因素在法庭上都會被考量到, 沒有那種因為機車超速就變成事件無法迴避撞擊的唯一原因, 路權優先順序就變得無關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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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既然寫下這一段,也應該知道路權優先順序不構成迴避撞擊的唯一原因,
還要考慮到騎車者是否超速,及是否做到路口須減速確認來車的要求,
況且"遇路口要先減速注意來車,誰先通過路口的優先權這件事還在遇路口要先減速這件事之後",
而從兩段影片看來,騎車者沒有做到這兩點,才是撞擊的主因,
法律要求開車者要做到的,開車的都做到了,
法律沒有要求開車的要透視被遮蔽的車輛
引用:
作者鐵支ACE
高速駕駛可歸咎肇責, 是不是屁孩則無關緊要, 法律處罰的是行為, 而不是身份
你的問題在於你先幫當事人認定身份, 再決定行為對錯
如果今天這篇文是由機車駕駛PO文, 說不定就變成無辜的孝順學生 vs 三寶駕駛?
到底誰是屁孩, 誰是三寶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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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哪一點證據可以證明"我先幫當事人認定身份, 再決定行為對錯?" 歡迎你明確引言指出!
屁孩正是因為其行為脫序肇事才被稱為屁孩,不是因為其身分年齡才被稱為屁孩,所以我稱其為屁孩並無不妥,法律理所當然應處罰其違法行為(超速及路口未減速觀察而肇事)!
誰是屁孩, 誰是三寶這件事當然重要,這些在"行"這方面肇事的人,
在食衣住育樂方面就不會肇事?
這種切割的想法,其實和"一切合法,謝謝指教"如出一轍,
而這種切割的想法卻很普遍,難怪會成為鬼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