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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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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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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部分:路口未依規定減速確認路口已有車輛待橫越。

明明路口有車,機車居然完全不看該轉彎車輛後方是否有車就衝過去?
不過現在屁孩好像都這樣啦~~~ (請參閱羅斯福路六段左側超公車撞路邊載客計程車案例...)

汽車部分:左側視線不良情況下"應先確認無車接近"再過...

雖然汽車先至路口,但由於前方車輛阻擋未能通行,故路權應屬後到路口的機車所有...
我個人認為肇責大概是六四到七三,

如果核算一下賠償金額超過總醫藥費與修機車費用八成的話可以考慮申請仲裁...
 
舊 2015-07-30, 08:33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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