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記者報導,不曾去找判決書來看.
就是有的法官會考量原告/被告的社經地位,工作,收入,因此判決被告必須賠償原告xxx元,判刑XX年,緩刑X年.
原來還有這麼大的彈性,不是純粹以被害者的受害程度為考量,其實我不是很認同這樣的說法.
當然也許有人會說,就算判再多,被告也賠不起,或是原告也拿不到.
這麼說是事實沒錯啦,可是我個人是覺得,有時候被害人除了實質上的賠償,能安慰他們的也就是法院的判決了.是不是實際上可以獲得法官所裁量的刑度跟賠償,其實被害人不一定是擺在第一優先.畢竟傷害已經造成了. 有時就是要遲來的正義,或是那一口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