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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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nn1000
這也是隨便法官解讀
舉例 :智識程度
~被告智識程度良好竟做出此等喪心病狂行為.可見惡性重大.故而重判
或是:被告雖惡性重大.考量其智識程度良好.應屬一時氣憤.故予輕判
其他每條都可以套用這種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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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詞還不夠專業。
一般法官用到惡性重大時,後面如果要做減輕考量,只會考量犯後態度,如是否向被害人道歉、和解等,因此不會出現前面講他惡性重大,後面又說智識程度良好等語。
另外,法官量刑不會明說是重判或輕判,只會說量刑如主文之類的話,輕重大多是我們第三者看判決時的觀感,法官如果在判決書裡寫到輕重,多半是要特別加重或減輕,如法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下之罪,法官認為有特別加重事由,要加到5年以上,就會在判決書內敘明,這時才會說明是加重,否則一般在判決書內最後一段,法官說明量刑標準時,不會特別說這件是重判還是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