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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na955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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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90
其實這是有法律相關條文規定,並不是審案的法官自作多情...
請看以下最後:"十、犯罪後之態度"

(抄錄全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舊 2015-07-23, 05:14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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