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y 好像在上個世紀就提出了這個問題
$ony 主張CD轉檔案要另外收錢,但當初好像是米國還是哪裡的法院把它回絕了
$ony CD VS MP3 這事件目前好像已經google不到了
以下是更早的判決
一九八四年,美國法院在Sony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一案的判決中,認為人們用錄影機錄下有著作權的電視節目,以方便在不同的時間觀賞(判決將此行為稱為time-shift),
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並非侵權。一九九九年六月,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RIAA v. Diamond Multimedia一案的判決中,
援引了前述time-shift(時間轉換)的概念,更進一步創造出space-shift(空間轉換)一詞,
明確表示Diamond Multimedia所生產的MP3隨身聽「所做的複製,只是為了讓使用者儲存在硬碟中的檔案可以攜帶(或稱為space-shift)。
這種複製是非商業個人使用的適例,完全符合著作權法的意旨。」
再來是
P2P與銷量的關係
P2P與銷量的研究其實是在更早2006年米國就有指出並不會影響CD的銷售數量(這需要找一下才能找到米國研究結果,當然可能被商業手法搓掉)
因為會買的就是會買,而不會買的就算沒得聽,也還是不會買
當然現在數位銷售是否有在這次的法案中施力,我就不知道了
我在台灣買不到的CD只好上數位銷售平台買檔案,然後複製到我的撥放器上面撥放
不然我音樂都買CD,四天前是第一次買檔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