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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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tone Crab
這樣就叫不算兇殘喔?
是跟IS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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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補充多一點判決書內文, 書內紀載A女是在昏迷狀態下遭殺害因此無恐懼痛苦, 這在最後的結論有寫:
引用:
壬○○接到A女之後,惟恐A女逐漸清醒,遂將A女載往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麗園停車場之某涵洞,讓A女再度喝下混合型安眠藥劑,以確保A女繼續昏迷,再將A女載往其於102年4月25日、26日左右所承租位在臺中市南區美村路2段附近之租屋處(地址詳卷),接續剝奪A女之行動自由,壬○○約於當日17時34分許抵達該租屋處,先將A女扶至該租屋處之房間床上,再於同日19時許,以打火機瓦斯瓶加裝噴嘴,朝A女之口、鼻部位噴約10幾分鐘,導致A女因無法順利吸入空氣,致腦部缺氧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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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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