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找到二審判決, 只看到初審, 大概列舉重點如下:
- 被害女子已失雙親, 名下有一屋(兇嫌也因此為了房產詐財而深入交往), 因欲挽回前男友而找上兇嫌想作法
- 兇嫌有家庭還有其他女友
- 被害女子顯然與兇嫌已成男女朋友關係, 而女子後續仍持續欲與兇嫌交往, 甚至�**陔陔嶆A找法師想作法與兇嫌復合, 但這法師也是兇嫌一人分飾兩角, 最後遇害
也就是說如果當初女子看破分手並提告詐欺(拐騙其售屋所得來投資兇嫌的徵信社), 或許就不會有此命案發生
引用:
壬○○幾乎取盡A女之賣屋所得後,即欲擺脫A女,乃於102年2、3月間,假藉欲回歸家庭之理由向A女提出分手,惟A女不肯,並時常數落壬○○對其冷落,雙方因而發生多次言語爭吵,壬○○因認恐無法擺脫A女之糾纏,復有前述之金錢糾葛,竟謀劃先以FM2將A女迷昏剝奪其行動自由後,再予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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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之後壬○○知悉A女欲挽回感情有可能求助於法師,乃在網路上另以「法師」之名義與A女對談,再假藉「法師」助理之名義,多次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至A女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A女聯繫,欲將A女騙往臺中市以外之地點參加其所虛構之「法會」,並藉此製造其不在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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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害方式
引用:
壬○○約於當日17時34分許抵達該租屋處,先將A女扶至該租屋處之房間床上,再於同日19時許,以打火機瓦斯瓶加裝噴嘴,朝A女之口、鼻部位噴約10幾分鐘,導致A女因無法順利吸入空氣,致腦部缺氧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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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判決文
引用:
明知A女父母雙亡,外公外婆年紀老邁,自己單獨在外租屋無人照應,年輕識淺社會經驗不足,竟利用其感情受挫之際,趁虛而入,不僅對其騙財騙色,還騙其感情,將A女操弄掌控於手掌心,於將A女錢財幾乎吸盡後,為達擺脫A女之目的,卻不念A女對其所付出之感情及金錢,不惜對其痛下殺手,並精心謀畫,製造不在場證明,到案後久久不肯承認,之後承認又對供詞反覆不一,實應處以嚴厲之刑,惟其殺害A女之手段,屬輕手法加害方式,A女在死前應無太大恐懼及痛苦,非屬最嚴重犯罪,尚無與世永遠隔離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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