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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虎斑貓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507/201507151636644.html#.VaeHhvl256I

讀書可減刑? 棄保逃亡14年台大博士生竟...

2015/07/15 15:19 馬慧娟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台大心理研究所博士生李孟峰,15年前在補習班重考大學時,不滿當時就讀大一的張姓女友提分手,竟持刀刺傷她腹、胸部7刀,導致女友差點死亡。李孟峰手段殘暴,法官一審判他8年,李男上訴後逃亡14年,被通緝的期間,還取得台師大碩士學位,考上台大博士班,今年4月被逮,高等法院認為他就學期間投入學業,教授也出具說明書,認定是李孟峰是可教化改正之人,今日判決出爐,減刑為7年;仍可上訴。
判決很扯,所以有可能是因為媒體隱瞞了什麼沒講,
隨手查了一下判決書果不其然。

裁判書查詢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司法院
一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節錄如下
引用:
作者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綜上,被害人戊○○之指述、證人之證詞及卷附之台大醫院診斷書、函件、病歷,足認被告在與戊○○談判前即先預備一把水果刀及加入安眠藥之咖啡,其妨害自由及殺人之犯意已經耀然表現,且被告明知腹部、胸部乃人生存活命之重要器官所在,如持尖刀猛力刺殺當能使人喪命,仍在被害人之腹部及胸部刺殺多刀,其下手之兇殘,殺意之堅亦極為明顯。核之若非被告在咖啡內放入安眠藥,被害人在當日下午要參加學校之考試,何以會在七時許到被告租住處,並立刻表示只能談一下之情形下,卻待到十四時許始打電話向同學請假;
一審法官因為,被害人當天要考試,確從七時待到十四時,認定有下安眠藥。

二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緝字第6號 節錄如下
引用:
作者104年度上訴緝字第6號
被害人於原審確有言及其前一天因要考試,而熬夜沒有睡之情節,且依被害人警詢所述,僅言及被告李孟峰告知早餐飲料內有放安眠藥,其並未親見被告李孟峰下手放安眠藥,而本件案發後警方並未扣得安眠藥物,是被告究竟有無於早餐飲料內放入安眠藥,除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
引用:
作者104年度上訴緝字第6號
原審於判決理由內記載,若非被告在咖啡內放入安眠藥,被害人當日下午要參加考試,何以7時至被告住處,卻待到14時始打電話向同學請假,認定被告有使用安眠藥使被害人昏迷,妨害被害人行動自由一節,惟本件被告究竟有無於早餐飲料內放入安眠藥,除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被告是否有將安眠藥放置於早餐飲料內,使被害人昏迷而妨害被害人行動自由部分之犯行尚難予以認定
二審法官認為,沒有任何積極證據可以佐證,僅憑熬夜的被害人說詞難以認定


兩者認定的犯罪事實不同(有沒有預謀下安眠藥的有無),要是刑度判的一樣應該也挺搞笑得。
媒體特意略過這段不提,看著大家隨媒體起舞其實還蠻有樂趣的說


至於為什麼逃亡沒有加重其刑,請參考這段
引用:
作者聯晟法律
未遵期報到接受執行刑罰,法院會如何處理?是否會加重處罰?
故除非已經被拘提,管收、羈押或監禁後脫逃者始構成犯罪,未遵期報到接受執行刑罰,尚不構成犯罪,法律上亦無加重處罰之規定。
舊 2015-07-17, 03:57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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