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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na955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中/大里區
文章: 390
OK, 我來更正一下,讓在下原意能更精確地表達:

"同X戀應該也是一樣被除罪化看待而已。這些只能插屁的變態(是「變態」沒錯...因為這種人的DNA不會流傳繁衍,換言之無人可以宣稱是「天生」的同X戀),個人認為實在不應得寸進尺要求法律許可婚姻或收養子女。"

附註:
"X"表不屑或不以為然之意;e.g.在下可以稱呼閣下 "fXXXXXXe"嗎?


引用:
作者florance
遮遮掩掩的做什麼...?! 同X戀,同異戀是吧?!

你說的這些插屁的變態也包含異性戀,不要否定了同一族群的權利喔!!
     
      
舊 2015-07-16, 02:39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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