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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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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第十七條之一宛如橫空出世一般
跟第十七條一點關係也沒有
跟其他條文一點關係也沒有
連定義天然災害的第三條一點關係也沒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
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舊 2015-07-06, 11:53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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