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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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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djbobo
不客氣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awID=E130005009)

至於文號我前一頁有貼了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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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後我的問題就來了!!

這次所謂的有薪假是根據第十三條跟第十七條之一
不過第十三條
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是適用於天然災害
第十七條之一
怎麼看...都是適用於公務人員本人


補充
第十三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
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一、為清理颱風過境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
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
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
記。

第十七條之一
下列各款之災害,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
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其停
止上班及上課之相關事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災害。
二、核子事故及其他人為或意外災害。
 
舊 2015-07-06, 11:44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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