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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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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引用:
作者雷神
你的例子並不是八仙的狀況?

我覺得是這樣
如果台北市政府租借小巨蛋給巨星辦演唱會
然後到處打廣 告說台北市有這個演唱會,參加演唱會捷運票價少20元
還找公務員幫忙維護演唱會活動,市內一堆告示告訴大家演唱會在哪裡
不小心引起了火警,觀眾混亂中互相踐踏造成死傷
請問台北市政府有責任嗎?

沒有嗎?沒有的話,廠商只要照抄後果很嚴重歐


你說的是 :

如果台北市政府租借小巨蛋給巨星辦演唱會
然後到 "台北市政府" 處打廣 告說台北市有這個演唱會,參加演唱會捷運票價少20元
還"台北市政府" 找公務員幫忙維護演唱會活動,市內一堆 "台北市政府張貼的或廣 告等 "的告示告訴大家演唱會在哪裡
不小心引起了火警,觀眾混亂中互相踐踏造成死傷
請問台北市政府有責任嗎?


是這個意思嗎?
雖然你沒提, 但明顯主辦單位是台北市政府, 當然有責任.

ps若捷運票價少20, 這是叫補貼. 不可能把捷運公司拖下水吧? 要送愛瘋不就把阿婆拖下水了?
舊 2015-07-06, 09:56 AM #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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