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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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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Post 嗯...

我簡單說說吧..

這種這麼樣複雜的問題...

立法的太容易被當箭靶了... 因為真的太複雜的.


我簡單說好了.

一個人要"死", 有太多種因素(這邊我不列了根本不可能).

這邊先講個最明顯的.

現在台灣"也跟上潮流"(很難聽不過是事實), 開始連每個什麼新聞的都加上.. "你一定看過的".

自殺不是解決管道. bla bla bla.

這個"自殺"二字的定義是"統稱", 自殺.

我從最粗淺的觀察我可以告訴你許多人對文字學的意義"瞭解程度真的不是那麼深".

那問題來了.

你今天政府已經明明白白, 清清楚楚, 勸告人家不要"自殺".

就算有再大的病痛.

"自殺"還是"自殺".

你光單就"這一點"可以扯到爭論到目前完全根本不可能扯的清楚的程度. "不可能".


再來講個一個很簡單的.

一個人的"決定"有時後不一定是真的"他自己的決定".

"Manipulation", 操作, 控制. 就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當一個人受到極大痛楚的時候他作的選擇"不一定是對的".

我們很多時候可以"從旁"下一個所謂的"同意與否的定義".

但是當事者很多時候面臨極其複雜的狀況不是旁人可能想像或是理解的. "清官難斷家務事"這句話會流傳了上百上千年不是沒有其道理所在.

是, 人都有同理心, 同情心, 憐憫心. 但是這到這個話題, 很多時候只有當事者才理的出來. 更甚, 連當事者都理不出來.

我試問一個假想題. 如果一個得了絕症的他真的決定不想活了. 他有兩個小孩. 一個決定讓他活, 一個決定讓他去.

醫院能遵循的法規是政府所立定的. 政府如果同意認何一方, 它都不是正確的一方.

我查了一下wiki全世界真對這項法條有算"允許"的國家十根手指頭數的出來. 不是不願意定, 而是真的太複雜太難. 這不是單純牽扯到人權的問題, 而是"因素"的問題.
舊 2015-07-06, 09:10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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