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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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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esdu
針對第二點 契約內一定會說明危險性活動權責

超負荷 這問題控管賣票量的主辦單位要付全責

真的 契約很重要 這種安全性責任分屬一定有寫明

有念過職安衛的應該都知道...

燈具 音響 跟 舞台架設 應該是主辦單位自理吧 ...

若是 且提供的硬體部分正常運作無缺陷 我覺得應該只剩道義責任 ...


因牽涉公眾安全,變更原登記營業項目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不然,一個停業遊樂場經營者可以隨意租給炮竹工廠使用,

不用承擔責任嗎!???
舊 2015-07-01, 10:07 AM #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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