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trong
2種情境:
1. 八仙借場地,供主辦單位辦水上活動(符合原營業項目);
2. 八仙借場地,供主辦單位辦超負荷、或危險性活動(不符合原營業項目);
八仙責任會很輕!???
我可不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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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
舉証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受害者律師團只要能舉証八仙借場地前, 且他己知會超負荷並可能引發安全疑慮, 且他亦知這是危險性活動
八仙責任就不輕.
我知道瑞博不絕對不夠賠, 一定要把八仙拉下水. 至少八仙也是億來億去的企業
不過問題到現在為止, 我看到的新聞僅是泳池那塊地做辦趴使用的問題.
嚴格上只能說不符合使用項目
但你能說它是不安全的場地嗎?容易著火? 逃生不易? 或者密閉空間? 這若要把八仙托下水, 律師團真也要夠強. 別忘了泰安律師團一樣很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