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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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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razynut
就事論事,這個看法應該符合一般觀感。

有人曾說,可是八仙收了錢的啊,有促銷行為,難道不需要究責嗎?

我個人認為,亟需借八仙名義招攬顧客的是主辦單位,而不是八仙。

八仙總不能說:好場地租給你用,但是你不能用任何八仙的名義來作宣傳。

這也太強人所難了吧。若海報上打的是"聯合主辦"的字樣當然另當別論。但純就租借場地而言,就算有連帶責任,照理說也不應會太重……


2種情境:

1. 八仙借場地,供主辦單位辦水上活動(符合原營業項目);

2. 八仙借場地,供主辦單位辦超負荷、或危險性活動(不符合原營業項目);

八仙責任會很輕!???

我可不這麼認為!!!
舊 2015-07-01, 09:48 AM #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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