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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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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論事,這個看法應該符合一般觀感。

有人曾說,可是八仙收了錢的啊,有促銷行為,難道不需要究責嗎?

我個人認為,亟需借八仙名義招攬顧客的是主辦單位,而不是八仙。

八仙總不能說:好場地租給你用,但是你不能用任何八仙的名義來作宣傳。

這也太強人所難了吧。若海報上打的是"聯合主辦"的字樣當然另當別論。但純就租借場地而言,就算有連帶責任,照理說也不應會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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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5-07-01, 09:30 AM #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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