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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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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非經許可 公共場所不得噴灑可燃性粉末

引用:
作者工商時報
亡羊補牢!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爆炸意外,炸出嚴重公共安全問題。內政部今天下午邀集相關部會開會,會中決議未來在公共場所噴灑可燃性易招致火災粉末,都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從事,至於管理辦法則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

新北市八仙樂園塵爆意外導致近500人燒燙傷,內政部29日下午邀集環保署、衛福部、勞動部、法務部、消防署、交通部觀光局、教育部體育署等相關單位開會,研訂可燃性粉末管理辦法。

陳純敬會後指出,依「消防法」第14條第1項原本就規定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導致火災的行為,非經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且主管機關可自行訂定法規管理。。

會中做出決議,未來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含室外及室內),辦理體育休閒聚眾活動,若以機器噴放或人工噴灑可燃性粉末,一定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且須自行舉證不會造成傷害,這項規定預告10天後,就可正式公告並執行,在法制作業完成前,全台都禁止舉辦噴灑粉末等類似活動。

依照「消防法」第41條,若違法從事易招致火災的行為,將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鍰,但根據「行政罰法」第18條,如果違法行為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的上限,主管機關可在業者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提高罰鍰。


三五好友在餐廳聚餐, 老闆要先申請許可, 消費者才能用胡椒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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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舊 2015-06-29, 08:31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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