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ose Chin
刑法第276條第1項普通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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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影片你有看到吧!起火後,那個高壓噴粉器又噴了好幾下。
以最常見的業務過失致死的車禍來舉例,當駕駛撞死第一個人後,理應停車下來處理,但是駕駛因為緊張,停車後,忘記拉手煞車,又撞倒路邊行人,請問一罪一罰的狀況下,這樣能不能判兩次刑
所以如果高壓噴粉器在起火後不再耍笨,繼續噴,那是不是傷亡結果不一樣?既然傷亡的結果會不同,是不是可以定義為不同行為。
在發現噴出的粉末冒出火花,你會選擇再繼續噴嗎?如果一半以上的人認為不會,繼續噴的動作是否可以視為另外一個行為。
當然法官要怎麼認定我不曉得,但是某些國家,如對岸,想必會抓起來祭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