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oxtm
所以請問現在判決是,
被告瞄準輪胎結果打中大腿,被判決業務過失殺人嗎?
如果今天是瞄準輪胎卻打中要害或車輛翻覆,導致通緝犯死亡而被判刑,則小弟也認同法官亂判是恐龍法官。
但當時真的就只有往『竊盜』通緝犯大腿開槍的唯一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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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這判決會是這樣主因是法官不認同員警的用槍時機與開槍目標.
引用:
作者裁判文
.....
而無遭拖行之虞,其生命、身體並未遭受迫切危害;又本應注意為逮捕羅文昌雖得依法使用槍械,惟仍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之,
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而當時開槍射擊羅文昌腿部並非侵害最小之手段,且與所欲達成逮捕竊盜通緝犯之行政目的亦非相當,復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情,
誤認羅文昌之倒車拒捕行為已危及其安全,且誤認開槍射擊羅文昌之腿部合乎上述比例原則而為法律所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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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法官也跟你的看法相似.
依法可以用槍但是必須是你有急迫需要(?),在基於急迫需要(?)時你必須考量到合理的使用方式且還能合乎法律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在上述的情況之下還要考量到嫌犯的身體狀況.
我只能說,要是我的話寧願用喊話的,看看嘴砲能不能感動嫌犯!
其實就算是射輪胎,只要法官認為你的方式不對,那麼就是不對.
恐龍不恐龍都是法官.
引用:
作者裁判文
貿然從開啟之駕駛座車門外朝車內駕駛座下方即羅文昌之腿部近距離接續射擊3槍,該3槍子彈貫穿羅文昌左大腿,並有2 次槍擊子彈再進入右腿貫穿,
致雙下肢貫穿傷達10個傷口。羅文昌遭受槍傷後,仍持續倒車拒捕,並於完成倒車後駛離現場逃逸,
葉驥隨即騎乘警用機車沿羅文昌逃逸之方向追捕,嗣在距離上址約560 公尺外之桃園市○○區○○里00○0 號前,
發現羅文昌所駕車輛已偏離道路而墜入左側田埂間,羅文昌則坐在駕駛座內並陷入昏迷狀態,葉驥見狀隨即主動通知值班警員上情並請救護人員到場救治,
後雖經救護車緊急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急救,仍於同日16時16分許,因損傷下肢動靜脈血管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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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覺得在不動用槍枝的情況下應該學電影一樣,趁車門沒關好之際衝上去把嫌犯一把揪下來,或是衝上車與嫌犯來個車上扭打順便搞搞飛車特技.
再不濟用警棍輕拍肩膀也行.
就算員警因公受傷都比現在這種狀況強多了.
說真的,我只是事後諸葛鍵盤嘴砲,說在多也改變不了什麼.
雖然警察有時候討人厭,但是他們也是人.
站在處理犯罪第一線,面對這種狀況尺度還真難拿捏.
除了擔心前面的,也要擔心後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