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oxtm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矚訴字第19號
判決書查詢 (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2_1.aspx)
節錄三段
這裡容小弟好奇一下,除了被告的主觀說法以外,還有什麼其他客觀證據證明了通緝犯想衝撞被告的?
我認同警員主動要抓通緝犯是對的,如果今天是重大刑案或是槍擊案的通緝犯,先發制人更是有必要性。
但對要慌忙逃走的『竊盜』通緝犯,這樣開三槍真的是最好的選擇嗎?
當然可能版友們會一面倒的支持, 只要你是通緝犯,不管是什麼罪名,只要想逃開槍打下去就對了。
這點都個人自由小弟到也是沒有意見啦
以下歡迎繼續隨媒體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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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蠻贊成的, 通緝犯有什麼問題, 請回跟檢察官或法官說明. 警察的職責是負責抓.
至於通緝犯個人犯什麼罪, 不關警察的事, 自己要選擇逃跑就自行負責.
有人為了『竊盜』這種小罪拒捕賠上自己性命是活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