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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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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2
這判決的意思是
朕不給的,你不能搶 是嗎?

引用:
作者foxtm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矚訴字第19號
判決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2_1.aspx)
節錄三段

這裡容小弟好奇一下,除了被告的主觀說法以外,還有什麼其他客觀證據證明了通緝犯想衝撞被告的?

我認同警員主動要抓通緝犯是對的,如果今天是重大刑案或是槍擊案的通緝犯,先發制人更是有必要性。
但對要慌忙逃走的『竊盜』通緝犯,這樣開三槍真的是最好的選擇嗎?

當然可能版友們會一面倒的支持,只要你是通緝犯,不管是什麼罪名,只要想逃開槍打下去就對了。
這點都個人自由小弟到也是沒有意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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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06-25, 05:08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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