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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矚訴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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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三段
引用:
作者103年度矚訴字第19號
1其於民國03年2月16日14時至16時輪值轄區巡邏勤務,同日15時20分許,其接獲值班警員張國城通報桃園市○○區○○里00號旁資源回收場前疑似有人變賣贓物,遂立即前往上址。嗣同日15時30分許抵達後,其發現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駕駛人並未在車上,經以警用小電腦查知車主為羅文昌,且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
引用:
作者103年度矚訴字第19號
(二)本案現場之監視錄影光碟,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在卷,其中就被告葉驥與被害人羅文昌發生衝突之過程,勘驗結果略以:被害人駕車啟動倒退時,被告自畫面右側走出至該車左後方,行進中從右側腰際處拔槍,衝上該車駕駛座旁,並以右手持槍,左手試圖打開駕駛座車門,第1 次打開駕駛座車門時,旋遭被害人關上,後被告又再次打開駕駛座車門,以右手持槍朝向駕駛座內,復將槍朝向空中1 次,再右手持槍朝向駕駛座內,惟被害人仍持續駕車以順時針方向繞過被告往後倒車,倒車之過程中被告以左手抓著駕駛座車門上緣,持槍之右手朝向駕駛座內,隨著車輛一路往後退,後該車往畫面左側加速前進時,被告鬆手,隨著該車往前數步後,旋轉身跑往畫面右側,騎警用機車亦往畫面左側駛去等情,
引用:
作者103年度矚訴字第19號
可知被害人雖有倒車拒捕之舉動,然因現場有建築物及雜物堆砌,被害人僅得以倒車方式退至後方聯外道路上始能逃離,此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24 頁),且觀諸其倒車行徑,係刻意以順時針方向繞過被告,顯然被害人當時意在離開現場,客觀上並無對被告直接衝撞或攻擊之情形;又過程中被告雖以左手抓握住開啟之駕駛座車門上緣,惟其始終站立於車門左側外,並非在駕駛座及車門之間(詳見相卷第76頁照片),是縱使被害人持續倒車,被告亦無遭車門撞倒而在地拖行之虞

這裡容小弟好奇一下,除了被告的主觀說法以外,還有什麼其他客觀證據證明了通緝犯想衝撞被告的?

我認同警員主動要抓通緝犯是對的,如果今天是重大刑案或是槍擊案的通緝犯,先發制人更是有必要性。
但對要慌忙逃走的『竊盜』通緝犯,這樣開三槍真的是最好的選擇嗎?

當然可能版友們會一面倒的支持,只要你是通緝犯,不管是什麼罪名,只要想逃開槍打下去就對了。
這點都個人自由小弟到也是沒有意見啦

以下歡迎繼續隨媒體起舞
舊 2015-06-25, 04:05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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